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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又撤资为上市 爱尔眼科涉嫌消除法律障碍

《职业经理人周刊》
    爱尔眼科进行网上路演,幸运地成为第二批招股的创业板公司中首家网上路演的企业。然而就在爱尔眼科即将拿下第一家登陆国内资本市场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时候,却有分析人士指出公司2004年增资的过程中,在投资既成事实的时候又撤资,程序有违法律规定;然而为了上市,公司在刻意地消除法律障碍。

  增资后投资既成事实

  爱尔眼科前身是2003年成立的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经过三次增资和两次股权转让,2007年12月,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整体变更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邦先生。眼下公司已在全国12个省(直辖市)设立了19家连锁医院。

  然而上述分析人士指出的问题就出在公司2004年的增资过程中。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其中,陈邦先生分别以现金13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和资本公积20.34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80%的股权、成都爱尔64%的股权、衡阳爱尔76%的股权合计2,626.86万元,共增资3,329.29万元;李力先生分别以现金10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和资本公积5.48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15%的股权、成都爱尔16%的股权、衡阳爱尔19%的股权合计566.25万元,共增资820.71万元;新股东李伟力先生以现金出资50万元。

  上述股权出资以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9号验资报告验证,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

  上述增资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法律手续,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2004年6月2日,公司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004年6月9日获得了核准通知书。2004年6月29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资置换消除个税义务

  2004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726.89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154.46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万元。

  上述设备出资业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2004年8月22日,陈邦先生、李力先生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签署了《设备出资分割协议》,约定上述设备评估值906万元中的726.89万元用于置换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剩余179.11万元计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的资本公积。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8月24日,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004年8月30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4年6月,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及时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后因此次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已置换为医疗设备出资,因此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已经消除。

  实为上市消除法律障碍?

  对于此次置换出资的原因,据了解是由于2004年初,长沙爱尔眼科医院股东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已订购一批医疗设备,拟用于投资常德爱尔和黄石爱尔。2004年7月,公司已决定将上述两家医院纳入集团管理体系,并且在不增加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净资产和对下属医院的投资能力,经公司董事会提议,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分别将拟用于对上述两家医院增资的医疗设备先投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用于置换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部分,然后再由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将这些医疗设备投入上述两家医院,已实现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对上述两家医院的控股目的。

  然而对于上述投资又撤资的行为,爱尔眼科此次保荐人的意见是,“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出资置换行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该程序尽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也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内容的表述上存在不准确之处,但其在法律上的实质是对公司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事宜作出了决议,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上述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行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履行了股东会批准、实物资产评估、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但就减资事宜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的法律程序,且未就减资和增资分别验资、分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经核查,自上述行为实施至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债权人从未就上述减资程序的瑕疵提出异议。

  因此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不影响减资行为的有效性,且长沙爱尔眼科医院上述行为并未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不是发生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内,且在当时获得了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据此,前述程序上的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投资成为既定事实后,又撤资,该不该纳税?”分析人士表示,“或者厂家直接开票给被投资单位,因增值税是不抵扣的,评估时含在设备价款中。那还叫投资吗?那叫公司购买设备。”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 高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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