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先生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 在入职时, 双方除了一份5年期劳动合同之外, 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萧先生需要在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单位每月支付6000元的补偿金。
5年之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通知萧先生, 劳动合同终止后不予续签。 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几天后, 公司又给萧先生发来一份书面通知, 告诉他不用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了, 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
这份通知让萧先生很不满, 为了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他在劳动合同快要到期时就拒绝了几家猎头公司提供的高薪职位。 他觉得, 公司这样做很不尊重他: “这是双方签订的协议, 凭什么连协商都没有, 说取消就取消。” 为此,他要求公司继续履约, 并在一个月后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但都被公司拒绝。
一怒之下, 萧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以公司毁约为由, 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6万元。 而公司也态度强硬, 表示一分钱也不会给。
于是, 在仲裁庭上, 为支付3.6万元还是一分钱都不用付,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但最后, 仲裁员并没有完全支持他们中的任何一方。 仲裁员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9条规定,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但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 劳动者也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因此, 仲裁员裁决, 公司应支付萧先生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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