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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营改增”

《职业经理人周刊》

    [导读]作为“十二五”经济目标中结构性减税的“最根本”举措,“营改增”为何令税负不降反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味着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进入地方和中央共享税收范围。

其意义被认为“超过了1994年分税制以来任何一项税制改革”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继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试点以来,其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8月2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将试点范围扩张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10个省(直辖市),并同时公告称,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

10月31日,浙江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浙江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发布会,宣布浙江试点将于12月1日正式启动。

作为“十二五”经济目标中结构性减税的“最根本”举措,其目的在于消除营业税全额征收、重复性征税的缺陷,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掣肘。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罗石林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浙江省前期开展试点模拟测算的结果,浙江省约95%的纳税人税负会下降——尤以原营业税为5%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受惠最为明显,他们将适用于增值税3%的征税率,其税负下降幅度高达40%。

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曾在其公开演讲中称,“营改增”如全面铺开,官方测算年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而来自上海财税部门的统计数据曾做出应证:与原来实行的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上半年上海试点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整体减轻税收负担44.5亿元。

税负不降反升?

来自行业的数据与政府的测算数据却截然相反——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物流企业进行了调查,其结果显示,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报告中称,这些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年均营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而在实行“营改增”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实务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

义乌通达物流公司董事长陈海滨在仔细看完“营改增”的相应政策之后,对其实施结果同样不十分乐观。

按照计划,各地的“营改增”试行方案均在原来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营业额但凡超过500万元即属于一般纳税人,即适用于6%的税率,较之此前的5%营业税,我们的税负反上升一个百分点。”陈海滨表示。

陈海滨认为,如果不计进项,多数企业税负将就此增加。不过即使算入进项折扣,进项抵扣计法依旧困难重重。交通运输公司的成本中,占重项的即是燃料费和人工费用。以其公司为例,这两项分别占到37%和21%。其中,仅燃料费用可以作为进项项目参与折扣,而燃油费能否获得折扣,其结果“还不一定”。

“问题在于,运输类型企业难以避免在外地加油,一旦外地加油站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拿不到抵扣凭证。即便油费可以抵扣,加油站要求运输公司购置油卡,把油卡用完才给开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必须累积数以万计甚至十万计的加油小票后,才能换回用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这中间的现金利息成本自然由企业承担。”

此外,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等、“营改增”试点前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同样无法计入折扣范围,多数成本无异于“隐形”。

罗石林在回应《浙商》记者的这一问题时称,针对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在“营改增”之后有所增加这一情况,浙江省将对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增加的部分将由同级财政进行补助,这部分的财政补贴约为15亿元。

此举同样仿照上海:上海规定对于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给予财政补贴。

不过在陈海滨看来,他根本不指望这些补贴能带来多少帮助,“这么多企业去争抢,未必能轮到我们,就算我们有资格拿,真正到手也是猴年马月了。”

行业扩围难?

10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传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这一信息被认为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地域扩围”之后,有望展开“行业扩围”的政策号角。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指出,依据税收中性原则,“营改增”不应在地区试点上停留过久,这样会干扰生产要素,形成“税收洼地”,从而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未来最好应按行业进行试点。

但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却认为,2013年上半年的增值税改革,将持续在试点省市的范围扩张,行业扩张仍然不会“步子迈得过大”。汪蔚青认为,各地推进程度参差不齐,试点行业口径也不够一致,例如营业税原来由差额征税,转换为增值税后,应该如何操作,虽有规定,但还有些细节尚不清晰,且部分行业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都需进一步完善而后推进。

选择哪个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是深化“营改增”的关键。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未来试点行业应选择适应增值税征收特点的、进项税额容易确认的行业,选择的行业还应具有典型性。

不过毕马威北京税务部合伙人邸占广却表示,“营改增”整体是一个“减税”行为,尽管目前仍有大量行业未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但随着试点区域的进一步推进,“行业扩围是必然之势”,预计营业税将在2015年之前被增值税完全取代。

分税制改革讯号?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强调说:“‘营改增’绝非一般意义上的税制调整或税制改革举措。实际上,它预示着一场可能涉及整个财税体制以及整个经济社会体制的重大变革的到来。”

无论如何评议,“营改增”将改征增值税部分留归地方财政,已经打乱了中央和地方此前的财政分配关系,如何进一步理顺,仍是未来之重。

浙江江山市一名国税局官员向《浙商》记者表示,目前,作为由地方政府掌握的唯一一个主体税种,营业税收入大致占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味着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进入地方和中央共享税收范围。尽管目前可以采用临时性的安排,即把原征收自营业税领域、现改征增值税之后的收入原封不动地还给地方政府,但至少从税收体制上来看,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源缺少大半。目前,我国有18个税种,只有5个税种是大税源,其中营业税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15%以上,其余13个税种都是零星税源,加起来总占比不到10%。

在多数分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地方政府开征的理想税种及税基应具有非流动性,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是共同点。但目前我国财产税系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遗产税等重要税种尚在研究之中,虽然财产税税种较多,但税额较小,远不足以保证地方支出需要。

“有鉴于此,新的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肯定要涉及‘增设新税’或‘改制老税’。无论是增设新税还是改制老税,都会带动地方税收体系以及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重构。”该名官员表示。

“营改增”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征税机关的调整问题。上海国地税不分家,改革难度较小,增值税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的功能还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8月17日,财政部、央行、国税总局等三部门曾发出通知明确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但未来仍牵涉国税局和地税局两个税务局的发展问题,诸如国税局、地税局是合还是分,还是作更大的调整?”该名官员称,“这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税地税的权力分属直指中央与地方,税制改革意味着税收的重新划分,而税和事是相对应的,即财权和事权的对应。公共财政的改造被视为政治改革的最佳切入口。

“可以认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开弓没有回头箭。‘营改增’一旦启动了,进而在全国推开,我们将迎来新一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改革。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财税体制改革。”高培勇如是说。

来源:浙商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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