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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东方广场挑战北京热力潜规则

《职业经理人周刊》
   李嘉诚旗下产业一纸诉状的背后,热力集团正在潜规则下快速奔跑在类金融赛道上。一旦消费者的钱流入热力集团,这个潜规则还能玩多久? 
  6月15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嘉诚旗下公司的一桩诉讼案。 
  北京市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广场”)是李嘉诚旗下产业,东方广场认为,在2011年的冬天,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热力集团”)多收了105.51万元供暖费。 
  东方广场要求热力集团返还多收的供暖费合计约105.51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因此产生的利息。 
  随着案件的开庭,热力集团资金循环体系的一角也逐渐被揭开。 
  作为被告的热力集团是北京市政府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担负着全市8座大型热电厂、3座尖峰燃气供热厂和12座自营供热厂热能的生产、输配、运行与管理。截止到2011年底,热力集团总供热面积达到2.01亿平方米。这意味着,作为重要的供热公司,热力集团每年都有数十亿元的热费收入。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调查发现,在用户预缴热费的情况下,热力集团却伴随着应付账款亦在逐年上涨的情势,同时其在供暖服务、商品流通领域、生产制造企业、服务业、房地产、培训机构等多个行业进行着投资。类金融模式成为热力集团扩展的一条道路。东方广场的诉讼揭开了热力集团收费的潜规则,热力集团的类金融模式值得关注。 
  百万热费纠纷 
  6月15日上午九点半,在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内,东方广场与热力集团因热费纠纷对簿公堂。 
  作为原告的东方广场系汇贤产业信托(87001.HK)所有,汇贤产业信托的大股东为李嘉诚旗下的长实集团。被告热力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2011年年末经北京市国资委决定,将其无偿划转给北京能源投资集团(下称“京能集团”)。 
  此次诉讼中涉及的105.51万元的款项为东方广场部分办公楼、西裙楼、东裙楼的地库部分约135237平方米59天的基本热费。 
  2011年3月21日,东方广场与热力集团签订了《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下称“采暖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计121天。东方广场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包括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为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为计量热价×用热量。合同签订时的基本热价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为55.56元/吉焦。 
  2011年9月29日,东方广场根据运行需求,希望调整供暖天数,并将《关于东方广场冬季采暖计划事宜》致函热力集团。该计划书显示,前述地库部分的供热期计划为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2月15日,共计62天。此后,热力集团的下属公司北京特洁天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于11月22日关闭了地库供暖阀门,又于12月15日将阀门开启。 
  2012年2月15日,东方广场再次致函热力集团,表示关闭地库供暖阀门。 
  东方广场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户对采暖期、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及《采暖合同》附件《热能供应方案》中的第二条中的明确约定“用热人要求提前供热或者终止供热的,应与北京市热力集团协商后确定”,供暖天数是可以协商调整的。 
  但由于东方广场的两次致函均未得到热力集团正式的书面答复,热力集团并不认可采暖天数的调整。 
  热力集团的代理律师表示,“基本热费部分是按照整个采暖期计费的,原告提出的按照实际用热天数收取热费的方法没有法律依据。且我公司只能按照政府的定价收取,没有资格进行更改。” 
  北京市供热办及北京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均表示,基本热费是按供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收取,与供热天数无关,这种收费标准是政府统一规定的,供热单位与用热单位都无法自行改变。 
  前述工作人员称,供热需足够的热负荷才能保证建筑物的需要,供热单位根据建筑物的面积配备相应的设施以保证达到标准热负荷。即使建筑物内部分房屋没有实际用热,但由于热传导的存在,供热单位也必须按建筑面积配备供热设施,否则建筑物内供热无法达到标准温度。用热单位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占用了供热单位的热资源,即使部分时间没有供热,也不能减少资源的占用,所以政府规定收取这部分基本热费。 
  数十亿热费收入 
  东方广场的诉讼案揭开了热力集团财务的一角。 
  根据东方广场与热力集团2011年3月签订的四份《采暖合同》,东方广场的供热由东方广场ABCDE五个热力站代管,总计供热面积约713542平方米。北京市发改委2010年9月28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东方广场2011-2012年度向热力集团缴纳的基本热费约为1284.38万元。 
  东方广场仅是热力集团用热客户之一,按照热力集团目前的供热面积,其每年的热费收入便高达数十亿元。由于供热面积的增加,热力集团的营业收入也随之逐年增加。热力集团2009—2011年的财务资料显示,公司的营业收入依次为42.69亿元、48.93亿元及57.28亿元。其中,2011年的热费收入为42.83亿元,占其营业收入的74.77%。 
   
  根据《采暖合同》(非居民)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缴费期限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供热人。计量热费的缴纳时间为用热前预付费。同时,《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中规定的缴费期限为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这意味着,在非供暖季,热力集团会通过预收供暖费获得一大笔资金,在购买热源的同时,这些资金也纷纷流向了多个行业。类金融模式在热力集团资金体系内循环。 
  类金融资金运作 
  东方广场诉讼案的背后,热力集团的资金链条浮出水面。 
  记者调查发现,热力集团从消费者手中拿到不支付利息的数十亿元的预收款,用来搞房地产、制造业等多元化扩张,一个类金融集团正在形成。 
  财务资料显示,热力集团近几年来的应付账款一直在持续上涨,且增长幅度很大。 
  根据其2012年6月26日公布的2012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公司采购热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购买热源,通过管网将热水、供热服务送至客户,目前主要是通过热电联产热源供应;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购买天然气、煤炭等原材料生产热源为客户提供服务,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一般根据上年使用量来确定第二年合同量。 
  募集说明书称,因公司业务高峰期出现在供暖季,因此购买热源及原材料天然气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供暖季,公司按照热量及天然气使用情况,按月向热电厂支付购买热源费,向天然气供应商提供燃气费;对于原材料煤炭,公司一般在非供热季节购买,供热期使用,按照购买量实时支付费用。数据显示,2008年、2009年、2010年,公司外购热量所支出金额分别为12.63亿元、18.97亿元和21.80亿元。公司2011年用于外购热源的资金为22亿元,用于购买自有热源原材料天然气的资金花费为4.9亿元。 
  而其收费方式亦有两种,对于非居民客户,公司主要采取按月收取供热费和热水费,也有部分客户于供暖季开始前一次性收取;对于居民类客户,收费主要集中在供暖季,由客户于供暖季期间自行前往所在物业或热力公司指定场所缴费。 
  在此种采购和收费模式下,公司将拥有较大的账面浮存资金。募集说明书显示,2008年末、2009年末、2010年末公司的应付账款分别为8.15亿元、12.41亿元和16.77亿元。同时,预付款项也在同步上涨,分别为7.11亿元、11.74亿元和17.43亿元。其中,2009年预收的供暖费为9.31亿元,2010年预收的供暖费为13.19亿元。与之相对应的是,热力集团当期的应付账款周转天数也随之加剧。先是由2008年的73.89天增加至2009年的84.11天,再延迟至2010年的111.96天。 
  而截至2011年末,该公司以上三项数据更是直线上升。财务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末,热力集团的应付账款已经增加至19.25亿元,预收款项也上涨到22.38亿元,应付账款周转天数也已经延长到120.15天。 
  同时,财务资料显示,热力集团的短期借款自2009年到2011年逐年增加,分别为9.78亿元、10.99亿元和17.95亿元。其中,2011年热力集团的短期借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近30%。 
  但在如此巨额的应付账款的压力之下,热力集团却并未放弃对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及对房地产行业的项目投资。截至2011年9月末,公司拥有28家全资子公司及11家控股子公司,其中包括北京市特得热力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特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温特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涵盖了商品流通领域、生产制造企业、服务业、房地产、培训机构与供暖服务等多个行业。 
  根据其财务资料,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末,热力集团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为1.62亿元、1.69亿元、2.96亿元和3.21亿元。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资金分别为4.06亿元、3.93亿元和4.10亿元。 
  东方广场状告热力集团一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不难发现,热力集团在不断提高预收款的同时,延长预付款的周期,通过这样的供热潜规则进行类金融运作,一旦资金流入到国家调控的高风险行业,那么热力集团的潜规则将遭遇更大的风险。 
来源:證券市場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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