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离职时与老东家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领着竞业禁止补偿金,却转身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为此,老东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仲裁支持了公司的申请。可高管觉得赔太多,反过来又把老东家告到虹口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高管支付33万元违约金。
2015年6月1日,李先生入职一家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李先生负责基金销售的管理工作。2016年6月15日,李先生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当日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协议,李先生在任职期间及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2个月内为竞业限制期。在此期间内李先生不得受聘于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济组织。
在李先生离职后的12个月内,公司每月发放93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数额为每月7440元。李先生若违反上述协议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仅要向公司返还所有竞业禁止补偿金,而且还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三倍,即334800元。
2016年10月,公司在支付了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发现李先生离职之后就立马入职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高管,还挖走了公司的理财师,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为此,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李先生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34800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7200元。仲裁支持了公司的申请,李先生不服,认为赔偿的金额过高,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公司高管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法院结合李先生及原公司双方对竞业限制约定及李先生在原公司任职情况,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过合理性的范围,故判决李先生支付原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34800元,并返还原公司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支付的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29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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